这涉及到那些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适用,绝不容许依据个人意志来进行篡改或排除的规范领域。这些规范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严格力度,法律规范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强制性规范以及任意性规范两种类型。所谓强制性规范,其含义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得以任何个人意志为依据加以改变或排除适用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是行为人必须按照行为表明的指令去行动或者不去行动的准则。
其中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行为人被赋予的自主选择权非常有限。举例来说,如果某份合约一旦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绝对的损害,那么我们当将这份合约视为无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仅仅是当事人进入市场的资格而不是某种特定类型的合约行为,抑或是仅针对某种合约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约行为,那么这类合约实际上可能并非绝对无效。在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存在模糊的现实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寻求相关立法机构的权威咨询意见,或者向上级司法机关进行请示,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