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
若工伤事故导致员工身体遭受重创或者出现其他较为特殊的状况,需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核实评估,方可相应地延长此阶段的时间,然而累计延期的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以,停工留薪期限最长的总期限应控制在二十四个月以内。
在此期间,劳动者应享有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维持原有水平,并由所属单位按照月度由上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