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土地补偿费。
将以该耕地在征收前最后三年内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金额。
2.安置补助费。
此项金额将对照需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进行合理计算;
同时还需要根据被征收的总耕地面积并除以被征收的耕地总面积与当地前批征地单位每名员工平均占用土地的比例来进行分析计算。
每个需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所享有的安置补助费,其标淮为该耕地在征收前最后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然而,每公顷(约等于15亩)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不应超过该耕地在征收前最后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
对于新栽种不足一季时间的农作物,将依照其单季产出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依据;若涉及到正在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则最高可按照单季产量给予补偿。
至于那些具有多年生经济效益的树木,我们强烈建议能够尽可能地完成移栽工作,并由征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关的移栽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实在无法进行移栽而必需实施砍伐处理的话,则应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支付补偿金额。
而已经长成的森林资源,我们建议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完成砍伐作业,我们将不再对此类资源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支持。
4.其他辅助物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相关配套建筑物、各类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场所的补偿,我们将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其他相关准则,向相关方支付必要的迁移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