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作完成某项任务过程中,假设其中一位同志遭受了意外伤害,如果这两位同志并非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另一位同志并未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过失,那么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受伤那位同志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倘若双方在进行合作时已经建立起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必须依据他们当时共同签署的那份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劳动安全以及事故责任分配等相关条款,来明确各自应负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指派两位同志共同完成任务期间受到伤害,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