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上海市住宅租赁权益转让制约户口处理规定:
在合约执行期间,房屋所有者需无条件撤离住房内的全部户籍;购买方在申请办理所有权凭证登记手续时,需要一次性明确落实户口迁移名单,在此之后,不得再有户口的增减变动。
同时,在此项交易活动开始实施之前,务必征集到同居成年人及房产管理机构的统一认可。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九条
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
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差价换房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但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