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申请书需呈交两份至仲裁委员会。
自仲裁委员会接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当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起,如其认定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须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正式通知;若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等认定该申请不合规,则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驳回其申请并详细陈述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