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阐释如下:
首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本着利于生产、便捷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公正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其次,如遇法律或法规对此类关系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之;若无规定,可参照适用地方习俗以妥善解决;
再者,不动产权益拥有者负有为相邻方提供必要用水、排水便利的义务;对于自然流水的使用,应在各相邻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则应顺势而为;
此外,不动产权益拥有者应对相邻方因通行等原因需要使用其土地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当不动产权益拥有者因修建、修缮建筑或者铺设电力、通信、供水、供热与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该土地、建筑物的权益拥有者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并应充分考虑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需求;
最后,不动产权益拥有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进行土地挖掘、建筑物建造、管线铺设以及设备安装等活动时,亦需确保不会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在利用相邻不动产进行用水、排水、通行、管线铺设等行为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相邻方的权益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