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第三人参与,这是他们的一项严格法律规定的权利。
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复议机构而言,接纳和处理关于此类问题的申请也是他们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时,他们有权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当然,法律法规也有可能特别规定了超出六十天的申请期。
若在申请期间内遇到了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延误,那么申请期将会从相关阻碍彻底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