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诉讼时机超出了法定的仲裁期限,将无法提起正式的诉讼程序。
在这类情况下,若劳动者在逾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质性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深入的审查后,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同时,当诉讼时机过去十五个工作日之后,用人单位如果能够提供足够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最终的仲裁结果存在某些客观因素导致的偏差或错误,那么该单位就可以从获得仲裁调解书的那一天算起,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向同一个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