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国家与地方税收共同管辖的企业对象时,纳税人需遵循特定程序,首先进行国家税收的注销登记操作,然后才能转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接下来,纳税人需要填写正式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将其呈递至相应税务机关申请清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缴纳应缴税款。缴清税款和发票后,纳税人可凭借已签署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以及相应的注销程序文件,来到税务所的集中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随后,税务部门相关人员会在系统中录入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内容,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案件回执。上述工作完成之后,由纳税主体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注销税务稽核以及核准工作。
最后,纳税人需携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加盖同意注销标记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先的原始案件受理回执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前往同一税务所的集中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在审核流程得到通过后,税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会回收纳税人手中的税务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来完成整个注销过程,同时向纳税人发出《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以确认注销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