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遭受严重工伤事故,获得七级伤残评定时,需依据其十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而若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合约相应地结束,或是员工出于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脱离劳动或聘任关系时,政府的工伤保险体系将会支付给该员工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公司也必须支付同等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这两次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通常会由特定地区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来统一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