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政府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给与其他管理职员工事方面处理的决定;
2.政府职能部门在解决民事争议事件中提供的调解服务或者做出的其他适当处置;
3.警察机构、国家安全机构等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的职权展开的活动;
4.政府职能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的适用于广大受众的一系列可以反复引用和适用的规则和条例;
5.政府督促性指令,这些指令并未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
6.拒绝接受当事人针对已做过决策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而进行的多次处理;
7.政府针对落实私有房产政策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出的法律应对和处理行为;
8.其他任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工作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