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无法得出准确的答案,但是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确定所谓的“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何,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行使其在“阴合同”中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关于您提到的阴阳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白合同”,它实际上是针对于股权发生转让交易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署的两种具有不同价款设定条款但却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
这样的合同设计的初衷可能在于帮助转让双方以不正当手段抬高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那么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合法合规的范畴,属于一种恶性串通。
因此,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策显然是依据“阳合同”中所规定的价款标杆制定的,然而他们的弃权意见表达却是源于对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径产生的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3、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