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卖淫与嫖娼活动本身并不构成立案刑法的罪行,故即便事件未能成功促成也无法界定其为犯罪行为。
相对应地,执法机构将对相关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措施或者是较为轻微的惩治方法。
具体的处罚准则如下所示:
1.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教育原则和惩罚结合的方针,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对于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如无实质危害,则无需进行行政处罚。
如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行为,亦可不必施加行政处分。
而对于依法不应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关机构应进行的教育工作。
2.若涉及到卖淫、嫖娼行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较轻”,应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双方已商定价格或支付财务,但尚未来得及发生性关系;
(2)初次涉及此类行为,且认错态度良好,表现出诚恳的悔改意愿且存在其他特殊因素;
(3)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节较轻状况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