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门槛,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为三万元人民币。
然而,若行为人所贪污的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其所贪污的对象包括救灾款项、抗洪物资、优抚金、扶贫资金、三峡移民款、救济物资、防疫物品、社会捐助款物等等这些具有特殊性质和价值的款物;或行为人为曾经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而受到过党内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犯罪人员,仍然可以被视为犯有贪污罪,应当予以刑事审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