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不许进行。
查封作为财产保全或强制实行的民事诉讼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手段,乃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使得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进行转让交易。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查封涉案人员的资产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暂时性的采取措施,以限制其物权的处置,而非真正意义上剥夺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期间,只要没有经过法院进行正式的财产处理,并完全抵消所欠债务,被执行人仍然保留着他们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由于查封有一定期限规定,一旦到期或者要求解封,被执行人因查封而受到的权益限制也会相应结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