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涉及到的情境。
就实际投入的资金方而言,若没有经过明确的授权和认可,名义股东的行为即构成无权处置;
然而,在公司的管理与外部关系中,名义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进行处置,购买股份之人只需通过合理的价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收购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就能合法合规地获得股权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名义股东将自身股权出售给他人时,这一行为通常属于无权处置。
尽管无权转让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但原所有者仍有权利收回其所有权。
然而,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方,并且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受让人便可据此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