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案件息息相关的、其本身就具备成为有效证物的物品进行临时性保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扣押”。
但是,对于那些遭受侵害者及无辜的第三方人士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则不能采取此种措施,而应以公正、审慎、态度去对待这些资产,将其详细记录于案卷之中。
至于与案件审查完全无关的物品,治安管理部门则绝对不应非法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