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分公司宣告解散时,依据现行法规,其可向母公司提出申诉。
然而若无母公司或母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参与该诉争,此诉讼则将被裁定为终结,无法进行下去。
分公司乃是在业务、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接受母公司领导与管理的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分公司并不具备自主的法人资格,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利益上都无法实现完全独立,仅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存在。
分公司本身并未拥有自身的名称、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所产生的债务需由母公司的资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