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具备稳定收益来源的当事人,审理机构通常会根据其月度总收入的20%-30%的比率进行裁决,然而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深圳等与之相对应的一线大都市,实际金额则会被大致限制于每个月800至2000元的范围内。
若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需要牵涉到两位以上成年人,那么相应的比例可能会适度上浮,但是一般来说,这一数值不应超过总月收入的50%。
关于高收入当事人的情形,倘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比例超出了上述所规定的上限,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适当突破这一上限,然而通常而言,除非存在特殊原因或者必要情况,他们每月需支付的赡养费同样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基本上不允许超过每月3000元的标准。
至于那些处于低收入状况中的当事人,他们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低于规定的下限时,如果他们拥有较多的其他个人资产,便可以不再按照上述比率进行裁定,而是采取与收入无关的方式即按照上限30%的标准进行裁决,为的是尽可能地保护未成人子女的合法利益;反之,假如他们仅有少量的财物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用,这时如果抚养人能够承担起孩子的部分抚养责任,则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程序和价值观的前提下,稍微降低规定的必要抚养费比率,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勉强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
最后是针对那些完全没有收入来源的当事人的处理办法。
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可以用他们所拥有的财物来抵扣子女的抚养费用。
如果这类当事人还有劳动力,那么他们就应该自觉支付未成年的抚养费用,因为抚养孩子本就是家长的重要职责与义务,不能因为短时间内没有收入便轻易免除他们的义务,无论怎么说,都要保证未成年子女能拥有最低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