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途径之一。
若是对仲裁裁决结果持异议,各方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地撤销权来撤销原有的裁决,并在协商、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签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提出新的申请。
同样的,一方若对仲裁裁决结果无法接受,亦能满足条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采取一次性终局性的裁决制度。
在裁决结果出炉之后,如果各位当事人对于已经做出的仲裁决定仍有不同看法,要求再次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受理。
而当裁决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应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依据彼此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重启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