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表情符号类图形已然被视为实体著作权法所认可并提供保护的艺术形式之一。
换言之,只要特定的表情符号类图形具备足够的创新性及创作价值,那么它们便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受惠于保护措施。
因此,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此类拥有版权的表情符号类图形,都将被视作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责任人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罚款和赔偿责任。
当然,考虑到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聊天场景往往是在特定的平台环境内进行,例如微信等社交软件,在此种情境下,若使用者已经通过正规途径同意并取得了该平台上相关表情符号类图形的使用权,那么其对这些表情符号的运用应该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