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表示不满,要求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情况时,他们可以依法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启动这一程序的具体时间规定如下:
在回应行政复议的同时,接收复议决定书的当事人应在其原定审议期结束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确定一个期限,逾期此期限未进行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就可选择在复议结束当日算起的第15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同时,在获得了行政复议的应允之后,申请人有权在等待复议结果期间,延后其诉诸法律途径的时间,也就是在复议期限结束后的第15天再次提出行政诉讼。
以上这些,除非按照特定法律条款的规定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外(比如特殊案例),否则均应遵从上诉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