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租房合约结束之际,若承租方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工作,那么所有产生的相应装修费用将全部由该名承租方自行承担。
相反地,倘若承租方在获得出租方明确的同意书后再行进行装修,则此期间产生的装修费用需由双方共同参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更进一步来讲,倘若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首肯的情况下擅自改良了租房内的物品,那么在租房合约结束之后,出租方有权请求其将这些新增设备恢复至原有状态,或以适当方式对出租方所遭受的潜在损失作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