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土地补偿方面,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需依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按照合法、及时且充足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等各项费用。
此外,还须为被征地区域的居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然而,拆迁赔偿却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
总体上来说,补偿的原则在于既不能降低被拆迁者原有的居住环境与生活条件,同时也要适度地进行改良与提升。
通常来讲,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即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的房屋构造和损耗程度制定价格,并以每平方的单价为单位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旨在满足临时性的居住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以月度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的额度由当地实际的经济状况和国家相关法律确定,但必须保证公正公平,严禁随意变更。
另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有详尽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诉讼权告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等。
在拆迁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产管理局颁发该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接着由拆迁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者,让他们了解补偿的方式、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大小、位置,以及搬迁过渡的方式和时间表等信息;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严格执行补偿款项到位之后,才能开始实行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