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前者是指行为人为实现既定目的或意图而过失地或故意地实施危害极大的、不特定公众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大额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而后者则是行为人有意终结他人生命、剥夺其生存权力的行为。
需强调的是,虽然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由过失构成,但是故意杀人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诸多特性如下所述:
首先,该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类似犯罪最根本的特质;
其次,该罪在客观层面表现出违法性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再者,该罪的主体泛指任何已满14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均有权作为本罪的践行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犯罪者应有故意行凶的念头,即其行为人主观上有结束他人生命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在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否应判死刑时,不仅仅只关注是否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结果,还需要全面考量整个事件的复杂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问题、邻里纠葛等民间矛盾激化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判决时必须慎之又慎,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进行明确区分辨识。
“情节较轻”一词通常用来形容比如主动防卫过当杀死敌人,因为义气表现杀了人,由于长期遭受被害者的压迫而报复杀人等等情境。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