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发生改变、被取消或者出现延误,须于20分钟内向乘客进行详尽且明白易懂的解释阐明,同时务必立即着手安排乘客的行程,或者为他们提供免费的餐饮以及安逸的休息场所。
如果无法在当日内安排乘客前行,但是延误超过四个小时,则应对每一位乘客支付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补偿金,或者替换成同等标准的相关服务;如需次日再出发,则应当承诺对每位乘客支付并不低于200元的补偿金,或者以提供相同价值的相关服务作为替代。
本文所述的“航班延误”,特指航班最终降落的时间(也就是航班实际上达到终点站挡轮挡的时间)相较于预定降落时间(航班时刻表中的预设时间)延迟了至少15分钟的现象,或者就是航班被完全取消的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