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携带您身份证明文件及三张最近拍摄的一寸黑白免冠照片以备查验。
2.若您现居住于本市的住宅区(农业区)内,需出示屋主任意农业户口簿;如暂住于出租房内,则需同时提供房东的出租房屋合法证书;若暂住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宿舍,用人单位可开具留宿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3.请同时向当地居(村)民自治管理站或社区委员会申请开具个人暂住状况证明资料。
对于在本地居住超过五年的外籍人士(按相关政策执行),应前往所属当地派出所办理A型《暂住证》。
对于已经在此居住满一年至五年之间但近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外籍人士,应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B型《暂住证》。
对于不满一年、非务工经商者,以及来京从事务工经商活动并拥有法定暂住处所的外籍来京人员,应向划定的暂住地派出所申办C型《暂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