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在退休之前需要累积缴纳满25年的保费,只有这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福利。具体而言:
(一)当男性参加者年龄达到60周岁、女性参加者年龄达到55周岁并且其所累积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在性别上没有差异,男性不得少于25年,而女性则不能少于20年;
同时,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必须至少为15年,否则将无法享受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那些在《本通知》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范视为缴费年限的人来说,他们同样需要将该年限视为累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如果实际缴费或累积缴费年限尚未达到上述最低年限要求,应该一次性地补足实际缴费年限所需的医疗保险费用;若仍然未能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的要求,还须补足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然后方能享受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按照补缴当时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二)对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来说,只要在参保之后能够持续缴费直至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无需受制于累积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