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上年度的综合所得方面,全年总收入低于法定定额60,000元,然而在日常报税中已经预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在上年度,某些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无法得到充分扣除,即使在预先缴纳固定税款的情况下;
3.由于中途失业、离职或者在特定月份内无收入等原因使得前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一致现象;
4.在没有任何受雇单位的背景下,仅仅获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益,因此必须通过综合报税这一程序来处理各类应税所得提前扣除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