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重复起诉是指针对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诉讼申请,或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向两个级别的法院提出的诉讼状。
如果确实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有权依法裁定对此类诉讼请求予以不受理;
如若已有法院已合理地对此进行了受理,应立刻裁定驳回该起诉状。
然而,若某项裁判在实际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又有新的事实出现并导致争议点发生变化,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利益方,其有权再次向相关法院提交诉讼状以寻求司法救济,此时,涉事的人民法院亦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等案件予以公正审理及审理后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