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对于离婚案之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主管审理。
然而,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诉讼,则遵循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规则;若原告方住所地与常居地不符,那么由原告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1)针对身处我国领域范围以外的当事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
(2)针对下落不明或依法宣告失踪的人员提出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3)针对正在劳动教养中的人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4)针对被司法机关进行监禁的人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同时,若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以内提出诉讼离婚,那么应由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夫妇二人均已离开原籍地逾龄一年以上,任意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都将由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若被告无固定长期居住地,则由原告提起诉讼时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