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一案,涉案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的严厉制裁。
同时,用于赌博的资金亦将被依法没收。
而开设赌场罪,其定义是指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了聚众赌博、设立赌场或以此为业等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
对此类行为,我们应当从宽泛的角度加以诠释,除了常规意义上为赌徒们提供营业性场所,设立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等各项服务,使他们能够进行赌博活动之外,还应包括在网络环境中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此类网站的代理人,接收赌客们的赌注,以及通过电话接收赌注等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非集中在同一地点进行赌博的情况,都可视为开设赌场行为的范畴。
此外,如果只是提供诸如棋牌室之类的娱乐场所,并仅向顾客收取合理的场地租赁及服务费用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