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消费者购买之商品自出售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若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退货、换货或接受维修等途径进行处理。
同样地,针对商品在出售十五个自然日后所发生的性能故障,消费者亦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换货或者是接受维修服务。
而在法律规定的“三包”有效期限之内,倘若因制造商未能及时供给相关零配件导致商品送修时间已超出九十天仍未修复完毕,则作为修理方必须于商品的修理过程及结果中加以明确备注。
同时,作为销售商,也有权凭借上述记录确保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型号与规格均相同的商品。
此外,修理方还需承诺维修完成后的商品可持续正常使用至少三十天,而制造商更应该保证其产品在停止生产之后五年时限内持续向市场供应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