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性员工被禁止参加以下工作内容:
(1)矿山井下的工作,特指全年驻扎于矿山井下从事各类劳动,其范畴并不包含临时性质的工作,比如医务工作者在井下进行诊断与紧急抢救等情况则例外。
(2)森林业伐木、归楞以及流放作业。
(3)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项目。
(4)建筑业中脚手架的安装及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空架设电线作业环节。
(5)每小时需负重次数达到6次以上,且每次负重标准超过20公斤;亦或是间歇性负重工作,每次负重量必须高于25公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