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合伙企业这一特殊性质的企业形式而言,需要了解其并不具备法人地位,因此无须在企业层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然而,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都是税收义务人。
若是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参与,他/她需根据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合伙人属于法人机构(如公司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其他组织,他们则需要承担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责任。
其次,关于合伙企业的消费经营收益和其他所有收益,遵循着“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和其他收益,不仅涵盖了企业实际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益,还包括企业当年剩余的收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利润)。
换句话说,不论企业是不是有留存部分利润,都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先行分配给每位合伙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缴纳税务事宜,只有这个环节过后,剩下的才是真正归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
再来谈一下各个合伙人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当涉及到分配比例的问题时,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若协议中未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表述模糊不清,便依据全体生产经营收益和其他收益按各合伙人商议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分;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就依照实际出资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某些合伙人未能明确指出自己的出资比例,这时就要依据合伙人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在分配制度上的规定是,不能将全部利润只留给特定的少数合伙人;但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这样的规定并未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为个体的合伙人在某一纳税年份内缺乏综合收益,那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非负担性支出60,000元、特殊专项支出扣除项以及能够在法律规定下得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特别是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被单独计算并加以扣除。
最后,对于从事实业经营的个人投资人,他们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