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购置的房屋是在缔结婚姻之后购买,即便房产证上并未注有您夫人的姓名,此房屋出售后亦需取得她的签署同意书方可进行交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后所获得的收入和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2)商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经营以及资本运作的收益;
(3)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唯独除外有本法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述者;
(5)其他依法应共同拥有的财富。
对于这些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二人均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因此,若该房屋系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则其出售前必须经得您配偶的许可同意。
然而,若该房屋仅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无需受到夫人的同意即可自由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