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未设立单独针对弃婴问题的相关法案及罪名。
具体而言,弃婴行为与遗弃罪在法律内涵以及犯罪客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首先,弃婴并非具有独立概念的法律犯罪行为。
通常情况下,弃婴行为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遗弃罪予以责任追究。
在我过刑法体系内,并无直接针对弃婴罹犯法律条款的规定,而是将之视为遗弃罪的一个分支形态。
2.其次,两种违法行为的犯罪客體也有所差别。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覆盖面更广,涵盖了所有因年迈、儿童等因素导致无法自理生活之人群,既包含老年人士,又包含残疾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未成年之人。
反观弃婴行为,其犯罪客體则仅聚焦于初生婴儿——即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群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