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果在合约即将期满之际,雇主无意续约,或者有意调低合同待遇致使员工无法接受,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申请按照其先前服务的年限获取相应的补偿金,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补偿金的参照标准应为离职前十二个月总收入的平均数。
2.若员工在过去的服务期内,持续时间达六个月至不足一年者,则视为一年的服务期;如不足六个月,将给予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如员工月薪高于雇主所在地直属省份或设有自治区级别的市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对其支付相等于此三倍工资总额的补偿,且此项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十二年的总和。
注意:
上述提到的每月工资均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前的十二个月所领取的平均收入。
除非雇主愿意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续约,而员工又不同意;或者在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基础上,继续保持或改进劳动合同条款,而员工仍然拒绝续约的意愿,否则对于因劳动合同届满而导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雇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特别提醒的是,在雇主维持或者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约可能面临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是雇主愿意与员工续约,但是员工却并不愿意;另一方面则是员工虽然愿意续约,但雇主却未给予肯定答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