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汽车加油服务过程中,加油员未能及时关闭油箱盖,此种行为无疑可以视作是服务中的重大失误。
因为这种行为极易对机动车产生破坏,甚至可能诱发严重的安全隐患及交通事故。
于是,当车主发现燃油不足或过量时,应当立刻向所访问的加油站提出投诉,并请求该加油站对此事负起应有之责。
论及法律层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所涉及和明文规定。
该法典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须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在这样的状况下,加油站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便不可回避。
另外,若是在劳务派遣期限内,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而使其他人遭受损失,那么委托他们开展劳动业务的机构亦需为此负责。
若劳务派遣公司在此事件中有过失,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关于加油站加油员未及时关闭油箱盖的行为,广大车主可向加油站提出赔偿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