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失踪者的行踪持续超过48个小时未查寻到,公安部门将会予以立案展开调查行动。
然而,如下情况清晰明确时,公安机关将即刻立为刑事案件,并开始深入侦查工作:
(1)接获涉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报案、控告等相关材料;
(2)收到儿童失踪或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但不足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上报;
(3)接到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失踪且可能存在被拐卖风险的报案;
(4)发现流浪街头、乞讨讨食的儿童疑似遭到拐卖;
(5)发现有涉嫌非法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6)发现可能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其他状况。
对于失踪者报案的时间限制以及立案审批流程可参照具体情况,在失踪者的户籍所在辖区内或失踪地点拨打紧急报警电话,向当地刑警队提交失踪人口信息或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受理后,将会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判断是否需立案。
通常情况下,失踪人口的报告是以24小时作为诉求时间界限,但若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是极易遭受侵害,则可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请求,且此种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警方需待失踪达到24小时之后方能开展搜查行动或立案调查。
不过,立案并非易事,刑事立案过程颇为繁琐复杂,一旦立案便无法撤销,并且需要投入相当多的警力资源。
因此,倘若无法提供充足的涉案理由支持,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充足的立案凭据,即便是收到报案,也仅仅只是提供必要的协作帮助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