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大致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具体数额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然而,这种赔偿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尚未达到高度重视的地步,更常见的是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定案例中,例如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对此类名誉权诉讼案,除了需要考虑受害者是否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之外,还必须制定出适当合理且有具体指向性的义务履行标准。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参考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考量。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较为恶劣,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社会影响,那么作为责任方的加害方,理应对此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结合受害人对于加害行为的谅解度进行评价。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倘若在责令加害方承担某些非物质性质的赔偿责任之后,受害者能够给予充分的谅解并表示此事并未给他带来太多精神压力或困扰,那么这就意味着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已经得到有效修复,因此无需再提供额外的经济赔偿;
最后,还要看加害方对于自身过错的认识态度如何。
如果在受害者做出谅解后,加害方仍然未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那么即便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已经得到缓解和修复,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加害方应履行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纠纷事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