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注意,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在2006年12月8日召开的第159次常务会议中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22条明确规定,如果案件在执行程序阶段时,申请人有权利撤销其申请,且当申请人选择撤回申请后,人民法院将终止执行相关流程;在此前提下,已缴纳的申请费用也将无法予以退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