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误解产生于表意人(即做出合意之人)因对于相对事实产生误解而做出包含误解之意思表示之时;亦即,第一步,表意人需将其意思表示清晰地呈现出来(具体表现为合同规定之条款),避免对于误解问题进行主观臆测和推断;其次,表意人所做出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必须源自于其先前形成的错误认知,表意人的误解与自身的意思表示之间需存在明显的逻辑关联及因果关系。
2、须涉及对合同约定事项的重大误解。在法律层面上,简单的理解偏差未必能导致合同撤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确定的标准来看,关键在于是否主要针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误解。这是因为,只有在对影响双方核心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内容出现了误解时,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促成其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3、误解应完全归咎于误解方本人的过错,而非其他因素如他人误导或不当影响等原因所导致。当然,错误的产生往往源于表意人本身的疏忽或怠惰,即便是故意为之,也应除外。若表意人在订约过程中有蓄谋或者恶意隐瞒实情之行为,或者在明知自身已有误解的情况下仍旧与对方签订合同,这些都反映出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带来的特殊利益,在此情形之下,便难以认定其意思表示存在真实性的问题,故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或更改合同。
4、误解应直接束缚到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和义务范围内,且可能对误解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正是因为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产生了误判,并以此进行了签约,这种情况自然会对其权益和义务产生实际的束缚作用,进而影响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所以方可称之为重大误解。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误解都会对误解方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法律正是为了维护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才赋予他们拥有撤销或修改合同的合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