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制定合伙协定时,关于合作期限的条款并非必须规定。
然而在此情况下,该份合伙协议仍需经过全体会员的签字并加盖印章方能正式生效。
依据联盟协议的相关规定,各会员将会享受到相应的权力,同时须承担对应的责任。
在对联盟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遵循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原则;但若联盟协议中另有特别规定,则可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