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对造成该事故的影响力,并结合其过错的严峻性进行责任划分。
若某一方的过失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则由这一方承担全面的责任;如有两方或多方都存在过失,他们将按照各自过错的主次顺序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如各方均无明显过失,每一方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倘若有一方向人恶意,那么另一方就无需对该起事故负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