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从根本上讲,商业广告皆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行为,但其具体类别可按照以下几个相关原则进行划分:
首先,即便是在销售广告中,若出卖方仅仅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与相关设施做出了简要介绍与承诺,那么这样的广告仍应归类为要约邀请。
其次,唯有当广告内容对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签署以及房屋价格的确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力时,此类广告方可被视为构成有效要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