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代购交易流程中,负责提供代购服务的一方与接受代购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皆受法律承认并具约束力。
在此种情况下,参与代购合同之订约各方,理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使及行为能力。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各类契约关系,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可供识别的方式予以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