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有权审理以下三类性质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首先是由海关机构负责的执法案件;
其次是涉及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复杂性特点的类似案件;
最后是针对国务院各部委或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