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行政确认这一概念。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运用特定手段,就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明确、肯定地识别和认证,从而产生确定性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譬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户口登记工作,公证机关应申请人请求而开展的公正活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审查认定等等,皆可以纳入行政确认的范畴。
这种行政行为属于法定形式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之时,必須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规程。
另外,行政确认也是受约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避免涉及任何主观评价意见及行政处分权的行使。
行政确认具有稳固法律关系、降低各种纷争发生率、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因此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行政确认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以及行政鉴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